二、除以上三处外,禁止在渠县城区范围内任何场所(包括广场、街巷、居民小区、建筑工地、河滩、路边、楼顶等)违规搭建固定或临时排烟熏制设施熏制腌腊制品。
三、凡违反本通告且不听劝导者,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予以依法处罚;若阻挠执法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依法处理。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,并积极举报违规熏制腌腊制品的行为。
举报、投诉电话:渠县公安局:7216232;渠县生态环境局:12369;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:7555111;渠县消防大队:7215119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一年,期满自行失效。
特此公告
渠县人民政府
2021年11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