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人李某甲,绰号“**”,男,1966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66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达州市通川区**路**号,住达州市达川区**小区**栋**单元**楼**号。因犯开设赌场罪,于2009年3月13日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,于2021年3月1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,于2021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,同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,2021年8月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监视居住。
被告人胡某甲,男,1980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0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**路**号附**号,住达州市达川区**小区**栋**楼**号。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,于2021年3月1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,于2021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,同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。
被告人王某甲,男,1988年9月4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8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**镇**村**组,住达州市通川区**路**号**单元**楼**号。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,于2021年3月1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,于2021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,同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。
被告人庹某某,绰号“**”,男,1982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2**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**街道**社区**组**号,住渠县**公寓**单元**楼**号。因犯盗窃罪,于2000年8月10日被渠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。因犯盗窃罪,于2004年4月21日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,于2021年5月1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,于2021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,同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。
被告人王某乙,绰号“**”,男,1986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6********,汉族,中专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**镇**街**号附**号,住达州市通川区**小区**单元**楼**号。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,于2021年5月1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,于2021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,同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。
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李某甲、胡某甲、王某甲、庹某某、王某乙组织卖淫、协助组织卖淫案,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(值班律师)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